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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劳安认证管理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导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加盖印章后生效。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三、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员、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五) 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
  (六) 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寄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与申请单位签定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经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材料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七、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
    八、现场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九、现场评审不通过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办。并向申请单位发出终止申办的通知。
    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的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或备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十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十二、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十三、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十四、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自取证第二年度开始,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十五、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或备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十六、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的,其持有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作废。
  十七、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十八、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企业生产现状发生变化,如:生产场所变更、主要生产工艺变更等。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做出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公告。经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合格后,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公告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二)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生产单位拒绝接受抽查的;
  (六)转让、租借、买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七)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十)抽查评审不通过的;
    (十一)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二十、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二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 不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工作的;
  (二) 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 出具的检验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无故拖延或拒绝检验工作的;
  (五) 将检验任务转包给没有资质或未经授权的检验机构的;
  (六) 检验人员弄虚作假或无故刁难被检单位的;
    (七) 检验有失公正的。
    二十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检验样品,或擅自更换已抽取的封样样品,应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并在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二十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和任务书要求进行评审、取证;
  (二)尊重生产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守评审中涉及的技术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提供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四)严禁故意刁难、徇私舞弊、态度生硬。
    (五)在现场评审过程中不得收取与评审有关的任何费用及有价证券。
  二十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人员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五、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投诉或争议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处理。
  二十六、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采取按有效期管理和按进口批次管理两种形式。
  (一) 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按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的,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 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进口商或其它单位的,经技术审查和检验合格的,按进口批次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十七、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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