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品检验报告 第七条 委托检验报告 (一)企业提交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的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二)产品品种按本细则表1要求适用于覆盖原则时,可以仅提供最高级别产品品种或最多功能产品品种的委托检验报告。 (三)产品品种不适用于覆盖原则时,则应提供不同产品品种的委托检验报告。 (四)委托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表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 第八条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一)企业提交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二)产品品种按本细则表1要求适用于覆盖原则时,可以仅提供最高级别产品品种或最多功能产品品种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三)产品品种不适用于覆盖原则时,则应提供不同产品品种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四)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表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 第九条 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品种分别提交。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品种提供相应产品的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至企业申请之日为止)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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