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应按企业标准规定进行。试验样品由委托人送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数量应满足企业标准的规定;
2)样品必须是近10 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3.2 委托人将样品送交技术鉴定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填写消防产品检验委托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在5 个工作日内向技术鉴定机构提交型式检验报告,由技术鉴定机构将型式检验结果通知委托人。
4.3.3 型式检验合格的,进行工厂检查;型式检验不合格的,终止本次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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