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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灭火设备证书管理

8 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

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变更/扩展要求,并对变更/扩展内容进行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并采取适当方式对外公告被注销、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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