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型式检验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检验。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 4.2.2.1 型式检验的样品由委托人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委托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检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检验后,样品应退还委托人或按委托人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 消防车采用的底盘必须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对获得认证后,改装时没有变化的项目,消防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消防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2.5 消防车检测项目的划分 消防车检测项目分为消防车整车检验项目和主要总成件、附件检验项目两类。 (对应4.4.1,底盘没有通过3C检验的消防车的型式检验应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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