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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特殊压力容器产品条件

TS特殊压力容器产品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本章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只需满足本章的条件即可,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这些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如本章规定的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章条件为准。
同时具备几个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三十七条
  钎焊板式换热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波纹板片压制、机械加工和电气设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
)无损检测不得分包,至少有2名渗透检测(PT)中级人员;
(
)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持证焊工,至少为3名;
(
)有能够进行温度、压力和时间自动记录的真空钎焊炉,有波纹板压制成型设备和成形模具;
(
)有氦检漏仪器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氦泄漏检测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型制冷容器,指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
)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
)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
)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第三十九条
  直径1.8m以下封头,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
)有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
)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
)至少有2名持证焊工,并且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第四十条
  蓄能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
)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有收口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车、磨、铣、钻等机加工设备,无损检测不得分包,有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设备,至少有2名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中级人员;
(
)蓄能器整体制造单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蓄能器制造流水线,有测厚仪、皮囊专用气密性试验设备和整机测试装置。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具有A1级(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A2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不含长管拖车)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中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可以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以下称分包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直接从事本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控制应纳入本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四十三条
  制造单位采购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管道元件、封头、筒节和安全附件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并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果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定型或者工艺单一,可以按照实际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求来确定有关许可条件,但是应当对制造许可证书的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压力容器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执行。
第四十七条
  爆破片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爆破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气瓶瓶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气瓶瓶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件自2010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TS压力容器制造办理指南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压力容器D级)
二、许可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 2
、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 3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4
、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备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具体技术性要求见附表。

四、许可级别
□ D1
级:第一类压力容器(0.1≤p1.6MPa
□ D2
级:第二类低压容器(0.1≤p1.6MPa;介质毒性极度、高度或易燃、毒性中度的反应和存储容器,且pV0.2MPa·m3)中压容器(1.6≤p10MPa)。

五、申请材料目录
□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及电子版(自带U盘提供);
□ 2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 3
、企业简介

□ 4
、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 5
、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 6
、焊接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

□ 7
、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 8
、质量保证手册

□ 9
、升级、换证、增项:原证书复印件。

 
六、许可程序
1
、申请
申请单位参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

同时准备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简介、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焊接及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及复印件)、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质量保证手册等相关资料;

2
、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取回《申请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试制产品

申请单位在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受理范围试制产品。

每个级别应试制成品和在制品各1台。

试制产品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安装、使用。

4
、鉴定评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签定评审。

鉴定评审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评审后,出具鉴定评审工作报告,提出鉴定评审意见。鉴定评审意见分为具备制造许可条件、基本具备制造许可条件和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三种情况。

鉴定评审意见为基本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鉴定评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派出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鉴定评审机构做出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鉴定评审结论。
5
、审批

鉴定评审报告经鉴定评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评审报告及资料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监局收到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应资料后,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

6
、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1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制造许可申请。

7
、增项

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需要增加制造许可类别、品种和级别时,应当向相应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增项申请。增项许可程序按以上16条规定。

8
、变更

制造单位名称、产权(所有制)、主要资源条件或者单位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制造单位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且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确认审查或者直接确认变更,告知制造单位。

变更后需要更换《制造许可证》的,由许可实施机关换发新证;不需要更换的,许可实施机关在《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返回申请单位,一份交许可实施机关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
、换证

制造单位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换证《申请书》。

、换证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程序按上述规定执行。

七、其它
 

 

D级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1.基本要求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建立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符合TSG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
 3
人员要求
具有设计工艺质控责任人员、材料质控责任人员、焊接质控责任人员(焊接专业)、理化质控责任人员、热处理质控责任人员、无损检测质控责任人员(RTUT中级)、压力试验质控责任人员、最终检验质控责任人员
  
具有与所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专业作业人员,持证焊工不少于6名,具备至少2项合格项目,且满足相应产品焊接的要求
  
无损检测人员至少应有RTUT中级各2人项,无损检测外委时本单位应配备RTUT中级无损检测持证责任人员
  
外聘人员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
厂房场地要求
 有满足压力容器生产需要的厂区面积、生产容器的厂房面积
  
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曝光室和焊接试验室,
  
有存放压力容器材料的库房和专用场地,并具备有效的防护措施,合格区与不合格区应有明显的标志
  
有专用焊材库房和烘干、保温设备
 5.
工装设备要求
  
 具有与压力容器制造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和必要的工装设备
  
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专用的制造场地和专用的加工设备、成形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不得与碳钢混用
  
具有与制造专门产品相适应的其他专用设备
 6.
业绩要求 取证单位应有监检合格的试制产品(各级别应各有一台未喷漆的成品和一台半成品)
  
具有连续制造对应级别压力容器的业绩
 7.
其它要求 具有与压力容器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换证单位无容器制造安全性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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