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本规则应与各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结合使用。
2 认证模式
一般采用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模式。特殊性质的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及运营需要采用与其适应的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一般认证模式的基本过程包括:认证的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获证后的监督。
2)特殊性质的产品认证过程在特定要求中给予规定。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 申请条件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3 申请文件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2 初始工厂检查
4.2.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查和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4.2.1.1 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是指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员对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企业标准、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人员情况等进行审核。申请认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核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的补充要求和特殊要求进行;否则,应全面审核。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安排初访或预审。
4.2.1.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是指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企业现场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由认证机构指定的审查组长负责。
4.2.2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制造所涉及的活动和场所。
4.2.3 检查时间
初始工厂检查,检查时间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一般以人日数计算。
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模式、产品复杂程度、单元数量、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场地布局,以及产品风险等级等确定,以人日数计算。
4.2.4 检查结果
文件审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编写文件审查报告,并提出以下审查结果:
a)文件审查基本合格,进行下一步工作。
b)文件审查不合格,停止后续工作,由申请方对不合格项进行补充和完善,然后重新审核。
检查组在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前向企业通报检查结果,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确认的不符合项开具不合格(观察)报告。当现场检查结论为具备或基本具备保证能力时,企业应在1 个月内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由检查组长或其指定的检查员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验证,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
4.3 产品抽样检测
4.3.1 抽样检测
产品抽样工作可由经认证机构公告的具有认证产品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检查组人员进行抽样。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认证机构公告的具有认证产品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负责,抽样方案、检测项目详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3.2 样品发送
抽样检测的样品由申请方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送达,并对样品的完整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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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负责。
4.4 认证结果评价
4.4.1 认证结果评价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认证决定人员对初始工厂检查结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抽样检测均合格、且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向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综合评价结论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不合格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认证机构向申请方发出认证结果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认证活动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正式答复申请时间、安排企业现场检查时间、整改时间、产品抽样检测时间、提交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通常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应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时,可发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材料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始工厂检查。申请认证单位超过受理通知书有效期仍未签订合同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
整改验证时间一般从现场检查结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现场检查结束后,由组长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报告复印件交给企业。
产品检测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当产品的单项试验、关键零部件或材料检测所需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检测时间以最长时间为准,不计入认证工作时限。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制发认证证书或认证结果通知。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频次
获证后,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一般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根据产品特性可增加/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具体频次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中规定。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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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企业现场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 和“产品抽样检测”两部分。证书有效期内,每12个月至少进行1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每证书至少进行1次抽样检测或检验,其中直接关系运营安全的高风险的1类产品(道岔、通讯和信号系统、车辆走行与制动系统等部分产品)和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应酌情增加抽样检测频次。产品抽样检测可以作为1次单独的监督检查活动
企业现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进行,至少覆盖《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设备、人员、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采购、生产过程、检测和试验(包括实验室)、最终产品的出厂检测、证书/标志的使用、产品一致性、上次审核提出的或产品检测的不合格项、顾客投诉、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结果及认证产品的变更等内容,其他项可结合需要选查。
现场监督检查的时间,比照初始工厂检查确定,一般为初始工厂检查时间的1/2~3/4。
4.5.3 产品抽样检测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企业生产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包括生产线、仓库和用户处的产品。产品抽样工作可由经认证机构公告的具有认证产品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检查组人员进行抽样。产品检测工作由经认证机构公告的具有认证产品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负责,抽样方案、检测项目详见《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检测依据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 结果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获证方发出维持认证证书通知书,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并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获证方发出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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