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一)不良行为分类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
⑴夸大企业业绩和产品性能的;
⑵不在规定时间内更新已变更登记资料的;
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情节较轻的;
⑷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投诉的;
⑸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
⑴在物资采购中私下与物资采购机构、需求单位达成不合理意向的;
⑵诋毁、排挤其他入库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⑶提供虚假材料的;
⑷在开标、评标(评审)现场无理取闹,扰乱正常采购活动秩序的;
⑸将物资采购合同转包或者擅自分包的;
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情节严重的;
⑺拒绝接受军队物资采购监督部门监督的;
⑻投诉查无实据的;
⑼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不良行为:
⑴在军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有贿赂行为的;
⑵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
⑶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
⑷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
⑸提供假冒伪劣或者走私产品的;
⑹与有关部门、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⑺冒用其他入库供应商名义参与军队物资采购活动,或者将入库资格转借其他供应商使用的;
⑻违反军队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⑼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不良行为的处罚
1.一般不良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
2.严重不良行为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
3.重大不良行为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取消军队物资供应商资格。
(三)认定不良行为及处罚的程序
1.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向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或者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报告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2.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或者军兵种、军区军需物资油料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确认不良行为种类,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供应商。
3.不良行为处罚决定,在军队物资采购网上公告,时间不少于6个月。
十、入库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变更
(一)《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资质材料中可以由供应商更新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入库供应商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军队物资采购网外网上给予更新。
(二)《军队物资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资质材料中需要由军队有关机构核准或审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入库供应商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军队物资采购网,填写《供应商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报军队有关机构核准或审批
(三)入库供应商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向有关信息的登记记录单位反映,由登记记录单位核实后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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