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产品认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已认证产品,由认证中心对其进行跟踪检查、检测。
第十五条已通过认证的产品可以办理一次续认证;办理续认证必须在认证有效期到期日30天前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最新资料,并交纳续认证费。未及时办理续认证的需重新认证。
第十六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证书丢失、损毁等情况,通过认证的单位可以要求补办认证证书。 补办证书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交纳补办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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