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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特种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

 

E1  基本条件

E1.1 一般要求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乙类

检验机构的核准细则。

E1.2 法律地位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E1.3  人员

E1.3.1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 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 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 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E1.3.2    检验与检测人员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 da、附录 db 和附录 dc,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人员 核准条件。其中,BJ(I)BJ()项目配备的承压设备监督检验师不少于6名,BD(I)

项目配备的锅炉定期检验师不少于6名,BD() 项目配备的压力容器检验师不少于6 名,BD(V) 的人员条件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 RD5 的相应条件。

E1.3.3    人员管理

(1)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 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2)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3)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 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4)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E1.3.4  人员培训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E1.4  办公场所

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

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E1.5  检验设备和场地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录 da、附录 db 和附录 dc,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检验设备 和场地的核准条件。其中, BD(V)  的设备、场地条件应当不低于甲类检验机构RD5

D1.4条的相应条件。

E1.6  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本规则附件F 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E1.7  法规标准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

当有正式版本。

E1.8  信息化管理系统

(1)建立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

信息;

(2)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

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E1.9 检验能力和业绩

(1)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业绩;

(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验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

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验能力进行审查。

E1.10  资料保存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

E1.11 外委

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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