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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特检机构核准规则总则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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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

1.3  机构类别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1)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 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甲类检验机构按照规模和能力分为 A1 级、 A2 级、 B1级和B2 级;

(2)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 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3)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

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1.4 核准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统称核准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甲类检验机构A1 级、A2 级和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 的甲类检验机构 B1 级的核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B1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 B2 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1.5 核准证书及有效期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范围内(见附件B C)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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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般要求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相应机构类别和核

准项目的要求(见附件D、 附件E)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F)建立质量体系,并且有效实施。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2.2 条件共享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 条件可以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  企业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下同)可以与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本规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共享,核准证颁发给母公司,共同申请核准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公司与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 司分别提出核准申请时,核准条件不能共享;非控股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共同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3 核准程序和要求

3.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未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地区,其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

3.2  申请

3.2.1  一般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G),

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B 申请核准项目,乙类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C 申请核准项目。

3.2.2      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主体

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内设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丙类检验机构是内设机构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丙类检验机构是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由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和其子公司共同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非控股子公司不能申请丙类检验机构。

3.3  受理

3.3.1  予以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3.3.2  补正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3.3     不予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1)依法被处以吊()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

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

(4)其他不予受理的。

3.3.4      申请信息变更

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机构类别、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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