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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A检验检测机构推行方案

CMA检验检测机构推行方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推行方案

 

工具/原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1.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4. 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二、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特殊产品的检验检测,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3.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和可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符合申请条件

2. 现场评审通过

(三)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现场评审不通过

3. 申请材料造假

方法/步骤

1. 登录网站:http://cma.cnca.cn/cma/login,完成注册;

2. 根据网站内容,填写相关材料(单位基本情况、检测人员情况、仪器设备配置情况、质量体系情况、试验场地情况、管理人员情况等等)。

3. 网上后台会显示进度,文审通过后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4. 预约安排现场评审时间、地点;

5. 现场评审时,将申请书、附表及相关附件交给评审组长

6. 根据现场评审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周期一般为2个月内;

7. 获取资格认定后,去服务大厅领取证书。

 

一、受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

 

1. 评审类型及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

1.1 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类型,包括首次评审、变更评审、复查评审和其他评审。

       首次评审:对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建立和运行管理体系后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变更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组织机构、工作场所、关键人员、技术能力、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资质认定部门对其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复查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证书延续,资质认定部门对其资质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其他评审: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因资质认定部门监管、处理申诉投诉等需要,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现场确认的评审。

1.2 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的类型,包括变更审查和自我声明审查。

       变更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法人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检测标准等发生变更,或自愿取消资质认定项目,资质认定部门对其变更情况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进行的书面审核。

       自我声明审查:对已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其的自我声明的书面审核。对于作出自我声明的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将在后续监督管理中对其声明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资质认定部门将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1.3 技术评审时限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技术评审应当在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提交评审结论),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2.现场评审准备

2.1 确定实施部门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评审,如需委托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实施评审,应将如下资料转交专业技术评价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适用时);

       3)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说明;

       4)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用表。

2.2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组成

       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应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和专业类别,按照专业覆盖、就近就便的原则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1名组长、1名以上评审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成员应在组长的领导下,按照资质认定发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下达的评审任务,独立开展资质认定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组长职责

    ① 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要求评审组成员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表现做出评价;

    ② 带领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并对现场评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评审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③ 代表评审组与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

    ④ 协调评审组与资质认定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的联系。

    ⑤ 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包括:文件审查、评审日程安排、商定现场试验项目、填写评审的前期准备记录以及评审前应准备的事项等;

    ⑥ 在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评审组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⑦ 根据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结合评审组成员的意见,负责提出现场评审结论;

    ⑧ 组织对被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的验收;

    ⑨ 负责评审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并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组织报告评审情况和结论以及报送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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