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计量器具型式认可认证
CM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 是“China Metrolog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意为中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3年有效期。 中文名 CMC认证 外文名 China Metrology Certification 定 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许可证 有效期 3年有效期 目录 1. 1 意义 2. 2 依据 3. 3 程序 意义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计量器具上标注CMC标志。该标志表明:计量器具制造企业具备生产计量器具的能力,所生产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制要求。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质上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是否具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资格和能力的一种认可,是政府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的一种法制性的监督管理。它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从事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从事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法取得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这是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程序 CMC认证的程序包括: 认证申请--测试送样--工厂审查--审核发证. 其中工厂审查环节需要对制造企业的计量器具管理能力作一次全面评估,是认证失败的多发地. 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l)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各类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二、型式批准证书: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2份。 (五)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照片。 (七)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八)用于易燃、易爆等危险场合的计量器具须同时提供防爆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1份;生产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须同时提供税控功能检测报告副本1份 三、制造许可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在备注栏注明:(1)首次申请;(2)增项(含产品精度等级提高);(3)复查换证;(4)名称变更;(5)场地变更。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报告复印件各1份。 5、申请产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或委托出厂检定协议书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 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 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 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 水准仪:水准仪; 5. 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 液位计:液位计; 7. 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 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 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 天平:非自动天平; 11. 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 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 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 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 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 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 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 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 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 热能表:热能表; 21. 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 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 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 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 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 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 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 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 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 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 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 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 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 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 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 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 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 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 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 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 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 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 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 焦度计:焦度计; 46. 验光机:验光机; 47. 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 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 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 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 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 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 测氡仪:测氡仪; 54. 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 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 电导仪:电导仪; 57. 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 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 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 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 浊度计:浊度计; 63.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 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 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 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 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 测汞仪:测汞仪; 72. 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 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 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 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l)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计量标准履历书; 10)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12)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15)检定或校准人员的资格证明; 16)各类管理制度; 17)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一)受理 1、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2、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委托考核 1、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2、受委托机构组成考核组 ,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3、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批发证 1、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时限顺延。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四、复查换证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3年。 2、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工作首先对产品进行全性能试验,试验合格后,再按三、四项的要求进行。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3、《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至少2人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6、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提出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3、已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计图样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等; 5、工程技术人员、检定的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6、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7、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CPA认证 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二、受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 1、有主管部门且其主管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制造注册的单位。 (二)办理范围: 申领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产品(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热量表、绝缘耐压测试仪、验光镜片、加气机等国家、省重点管理产品除外)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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