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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产品认证申请流程

节水产品认证申请流程

 

节水产品认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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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准备
    申请节水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水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4  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水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水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水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水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水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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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中国节水认证?
节水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水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水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水要求的活动。我国的节水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节水产品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6  节水产品认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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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
为规范节水产品认证活动的开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时,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被认证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对节水产品认证活动中的产品抽样检验、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和获证后监督等三个基本环节进行了规范,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特点和认证风险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认证模式。
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坚持行政推动与企业自愿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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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65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GB/T 18870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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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节水产品认证
  water-saving products certification
由认证机构证明节水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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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水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开展节水产品认证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1
  认证申请
2
  产品抽样检验
3
  初始认证工厂现场检查
4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
5
  获证后监督
6
  认证变更
7
  认证复评

7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与受理
5.1.1
  申请方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在规定的认证产品范围内;
2
  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包括生产设备、技术力量和产品质量检测等在内的生产能力,并具备符合本标准附录A要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3
  产品质量和性能应稳定,符合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相关认证技术规范;
4
  产品应能正常批量生产和销售,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后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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